关于印发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9
DZCR-2018-00100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已经2017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统一指导、协调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并对全市城乡规划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三条 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费用、材料印刷、聘请专家、咨询调研以及其他必要的经费开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规委会实行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执行和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第五条 市规委会全委会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各副市长、市政协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委员由市发改、经信、教育、科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规划、交通、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文广新(文物)、城管执法、人防、旅游、地震、公用事业、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四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住建部驻德州城乡规划督察员和与审议事项有关的县(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市规委会执委会是市规委会日常审议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市政府分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发改、经信、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规划、交通、商务、水利、文广新(文物)、城管执法、人防、地震、公用事业、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四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审议事项需要确定参会人员。住建部驻德州城乡规划督察员和与评议事项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七条 市规委会下设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市规委会聘请有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八条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承担市规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九条 市规委会全委会就城乡规划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具体职责为: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审议县(市)城市总体规划;
(三)协调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重要专项规划的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四)需要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市规委会执委会就城乡规划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具体职责为:
(一)审议城市专业专项规划,包括城市综合交通、绿地水系、地下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区域城市设计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等事项;
(三)审议居住用地、商服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前的策划编研、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以及已出让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中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强制性内容调整等事项;
(四)审议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主要包括德州东部城区,市政府公共服务轴线、运河、岔河、减河两侧200米范围内用地,长河公园、新湖风景区、苏禄王御园周边300米范围内用地,东风路、东方红路沿线两侧)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
(五)审议规划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
(六)审议中心城区工业项目的选址及规划条件;
(七)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就审议事项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市规委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各种会议筹备、组织与会务工作,负责会议纪要的起草及会议档案的整理、保存工作;
(三)负责市规委会各项决议的督导落实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全委会由市规委会主任召集,市规委会执委会由市规委会执委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其中,涉及工业类建设项目议题由市规委会执委会副主任委员召集。
第十四条 市规委会全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市规委会执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报经市规委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组成专家评议委员会,由参会专家推选出的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参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或市规委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七条 市规委会基本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程序。
1.市规委会办公室对其他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依据城乡规划及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必要的召开专家委员会论证,提出综合审议意见。
2.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连同审议事项有关材料报送市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全委会和执委会审议议程由市规委会主任确定。
3.会议议程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并将重要审议事项有关材料和会议安排提前2天发送至参会委员和列席人员。
(二)会议基本程序。
1.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2.有关主管部门或议题提报单位以多媒体或图表形式向会议介绍提请审议事项主要内容、规划意见等,并解答委员的提问。委员进行审议,对需进行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的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起草会议纪要,呈规委会副主任、主任签发,作为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规委会审议通过事项,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或上报手续,并发送至相关单位部门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会议材料属内部文件,会后与会委员应交回市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列为机密文件资料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规划,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程序为: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修改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提交市规委会全委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原《德州市城乡规划会审办法》(德政办发〔20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全委会成员名单
2. 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执委会成员名单
附件1
主 任:陈 飞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张传忠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陈璞平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于松岩 副市长,市公安局长
董绍辉 副市长
商怀君 副市长
范宇新 副市长
马俊昀 副市长
许绍华 市政协副主席
委 员:鄂宏达 市政府党组成员,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王震秀 市政府秘书长
邵清泽 市发改委主任
王爱民 市经信委主任
张书鹏 市教育局局长
张慧君 市科技局局长
李淑华 市民政局局长
姜 刚 市财政局局长
赵明国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 华 市环保局局长
马文喜 市住建局局长
许 健 市规划局局长
齐永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健 市商务局局长
郭平银 市农业局局长
郑广敏 市林业局局长
邢朝峰 市水利局局长
杨 杰 市文广新局局长
孙九鹏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傅 林 市人防办主任
刘宗斌 市旅游局局长
王朝玺 市地震局局长
赵宗虎 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杜以营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王洪林 德城区委副书记,区长
李希岩 陵城区委副书记,区长
高秀鹏 运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因工作需要,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由相应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自行递补,一般不再行文公布。
附件2
主任委员:陈 飞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委员: 范宇新 副市长
委 员:王震秀 市政府秘书长
邵清泽 市发改委主任
王爱民 市经信委主任
李淑华 市民政局局长
姜 刚 市财政局局长
赵明国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 华 市环保局局长
马文喜 市住建局局长
许 健 市规划局局长
齐永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健 市商务局局长
邢朝峰 市水利局局长
杨 杰 市文广新局局长
孙九鹏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傅 林 市人防办主任
王朝玺 市地震局局长
赵宗虎 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杜以营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王洪林 德城区委副书记,区长
李希岩 陵城区委副书记,区长
杨洪利 运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沈四平 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因工作需要,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由相应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自行递补,一般不再行文公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印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已经2017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1日
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统一指导、协调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并对全市城乡规划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三条 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费用、材料印刷、聘请专家、咨询调研以及其他必要的经费开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规委会实行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执行和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第五条 市规委会全委会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各副市长、市政协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委员由市发改、经信、教育、科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规划、交通、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文广新(文物)、城管执法、人防、旅游、地震、公用事业、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四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住建部驻德州城乡规划督察员和与审议事项有关的县(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市规委会执委会是市规委会日常审议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市政府分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发改、经信、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规划、交通、商务、水利、文广新(文物)、城管执法、人防、地震、公用事业、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四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审议事项需要确定参会人员。住建部驻德州城乡规划督察员和与评议事项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七条 市规委会下设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市规委会聘请有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八条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承担市规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九条 市规委会全委会就城乡规划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具体职责为: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审议县(市)城市总体规划;
(三)协调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重要专项规划的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四)需要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市规委会执委会就城乡规划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具体职责为:
(一)审议城市专业专项规划,包括城市综合交通、绿地水系、地下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区域城市设计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等事项;
(三)审议居住用地、商服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前的策划编研、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以及已出让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中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强制性内容调整等事项;
(四)审议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主要包括德州东部城区,市政府公共服务轴线、运河、岔河、减河两侧200米范围内用地,长河公园、新湖风景区、苏禄王御园周边300米范围内用地,东风路、东方红路沿线两侧)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
(五)审议规划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
(六)审议中心城区工业项目的选址及规划条件;
(七)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就审议事项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市规委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各种会议筹备、组织与会务工作,负责会议纪要的起草及会议档案的整理、保存工作;
(三)负责市规委会各项决议的督导落实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全委会由市规委会主任召集,市规委会执委会由市规委会执委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其中,涉及工业类建设项目议题由市规委会执委会副主任委员召集。
第十四条 市规委会全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市规委会执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报经市规委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组成专家评议委员会,由参会专家推选出的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参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或市规委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七条 市规委会基本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程序。
1.市规委会办公室对其他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依据城乡规划及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必要的召开专家委员会论证,提出综合审议意见。
2.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连同审议事项有关材料报送市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全委会和执委会审议议程由市规委会主任确定。
3.会议议程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并将重要审议事项有关材料和会议安排提前2天发送至参会委员和列席人员。
(二)会议基本程序。
1.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2.有关主管部门或议题提报单位以多媒体或图表形式向会议介绍提请审议事项主要内容、规划意见等,并解答委员的提问。委员进行审议,对需进行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的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起草会议纪要,呈规委会副主任、主任签发,作为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规委会审议通过事项,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或上报手续,并发送至相关单位部门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会议材料属内部文件,会后与会委员应交回市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列为机密文件资料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规划,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程序为: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修改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提交市规委会全委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原《德州市城乡规划会审办法》(德政办发〔20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全委会成员名单
2. 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执委会成员名单
附件1
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全委会成员名单
主 任:陈 飞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张传忠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陈璞平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于松岩 副市长,市公安局长
董绍辉 副市长
商怀君 副市长
范宇新 副市长
马俊昀 副市长
许绍华 市政协副主席
委 员:鄂宏达 市政府党组成员,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王震秀 市政府秘书长
邵清泽 市发改委主任
王爱民 市经信委主任
张书鹏 市教育局局长
张慧君 市科技局局长
李淑华 市民政局局长
姜 刚 市财政局局长
赵明国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 华 市环保局局长
马文喜 市住建局局长
许 健 市规划局局长
齐永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健 市商务局局长
郭平银 市农业局局长
郑广敏 市林业局局长
邢朝峰 市水利局局长
杨 杰 市文广新局局长
孙九鹏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傅 林 市人防办主任
刘宗斌 市旅游局局长
王朝玺 市地震局局长
赵宗虎 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杜以营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王洪林 德城区委副书记,区长
李希岩 陵城区委副书记,区长
高秀鹏 运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因工作需要,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由相应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自行递补,一般不再行文公布。
附件2
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执委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陈 飞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委员: 范宇新 副市长
委 员:王震秀 市政府秘书长
邵清泽 市发改委主任
王爱民 市经信委主任
李淑华 市民政局局长
姜 刚 市财政局局长
赵明国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 华 市环保局局长
马文喜 市住建局局长
许 健 市规划局局长
齐永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健 市商务局局长
邢朝峰 市水利局局长
杨 杰 市文广新局局长
孙九鹏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傅 林 市人防办主任
王朝玺 市地震局局长
赵宗虎 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杜以营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王洪林 德城区委副书记,区长
李希岩 陵城区委副书记,区长
杨洪利 运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沈四平 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因工作需要,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由相应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自行递补,一般不再行文公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