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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德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热线办 发布时间:2018-07-23

最低工资制度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有利于持续稳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日前,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省政府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我市也发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将由去年的1470元调整为1550元,较去年增加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由14.7元调整为15.5元,新标准将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并非工资发放标准,而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运行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