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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德州市局 发布时间:2018-02-05

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能力,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本质好转,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起草了《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前期,已向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财政局等12家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其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211日,过期不再受理。

2、可将书面意见寄送至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或发送邮件到指定邮箱。

电话:2318206  邮箱:dzjjzdbgs@163.com

地址: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大道100

附件: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25  

德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能力,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本质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1.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考核体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部门职责和行业领域特点,制定监管标准和工作细则,对本行业领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日常管控,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落实相关企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3.车辆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驾驶人及其他员工的教育和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不拥有不合格车辆。

   4.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主体责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没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企业、单位的责任,交警部门不得允许其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由交警部门加强管理。

       5.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对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三位一体”工作机制

6.规划、住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事先沟通、事中监督、事后验收工作机制。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规划、建设部门应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或擅自通车。

7.规划、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验收,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物理隔离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维护、养护城市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交通运输、公路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设置和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物理隔离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公安交警部门应当通过采取优化信号配时、科学渠化路口、实行单行线和微循环等措施,强化堵点乱点治理和依法严管重罚工作,提高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降低交通事故。

四、将“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条件内容

8. 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在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

9.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在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公安交警部门报送经有关专家论证的“交通影响评价自评报告”,经公安交警部门签署意见后推送规划部门;规划部门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项目,不予批准。道路沿线大型建筑改为商场、会展、娱乐、餐饮、学校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

五、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10.交通运输、公路、住建及道路管养责任部门、单位要落实主体排查整治责任机制,按照“谁建设、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以满足事故预防实际需求为最高标准,主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防患于未然。

11.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路、城管执法、安监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以政府(管委会)安委会的名义实行挂牌督办或者下达《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并及时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隐患整改完毕以后,由隐患提交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提报安委会销号。

六、加强道路管理养护和设施完善维护工作

12.交通运输、公路、城管执法、公安交警等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道路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保证照明、排水、通风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合理设置指路标志、减速装置和设施。

13.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地区和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在盲道与路口连接处,应当设置无障碍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毁盲道、人行道及其设施。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架设管线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通行。对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树木,承担养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

七、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15.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注重利用地下空间并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建专门的停车场地,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鼓励单位停车场对社会开放。

、加强道路运输市场源头监管

16.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准入管理、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超员车辆停止营运机制、事故企业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一票否决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标、质量信誉考核挂钩,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主要依据,倒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安全监管责任,夯实事故预防基础。

17.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监、安监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及时互相通报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人的底数变化情况、交通违法情况、参加审验情况和交通事故情况等,通过联合约谈等措施,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

九、加大道路交通执法管理力度

18.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农机、农业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渣土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和安全检查力度,从严查处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驾、毒驾、涉牌涉证、报废车上路、违法载人、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和严查严管氛围。

19.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长效工作机制,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托各类联合治超站点、执法检查站点等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落实“一超四罚”“一违多罚”等处罚措施,增加车辆交通违法成本,形成共管合力。

十、强化基层基础建设

20.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办事机构,县(市、区)交安委要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主任,负责全面抓总;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任第一副主任,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成立专门办公室,明确办公室设在政府(管委会)并抽调主要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各乡镇(街道)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承担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区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关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各村(社区)要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

21.各县(市、区)、镇(街道)要加强对基层交通安全管理组织的组织领导,为办公经费、工作补贴、考核奖励提供足额保障。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基层交通安全管理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机构健全、人员充足、制度完善、保障有力”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基层网络。

十一、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队伍建设

22.各有关部门要着力解决制约公安交通管理队伍建设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进一步充实公安交警基层警力,努力打造实战型交警队伍,提升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整体工作水平。要加强辅警队伍建设,按照市辅警管理总体方案,优先向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倾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职业保障,推动辅警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职业化、法治化。

23.财政部门要足额保障公安交警基层基础建设和基层交通民警、警辅人员相关经费,在警务用车配备使用上予以支持,进一步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执法能力、应急实战能力,提升路面巡逻管控水平。

十二、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4.宣传部门要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目标,以努力提高公民文明交通素质为主线,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范畴。发改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围,营造文明交通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环境。

25.各级交通安全综治部门要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常态化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机制,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村(社区),抓好广大驾驶人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26.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开展营运车辆驾驶员继续教育,以“两客一危”车辆为重点,在企业推广建立主动安全教育理念,提升营运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意识,规范习惯养成。

27.教育部门要督导中小学按照课程实施方案要求,开设安全教育地方课程,落实安全教育课时。在假期前和开学日等重点时段,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组织模拟体验活动,促进青少年安全文明出行习惯养成,让未成年人掌握更多“知危险、会避险”知识技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道路交通伤害。

十三、推进智能交通深度应用工作

28.各有关部门要瞄准全省、全国一流目标,完善提升城区道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智能交通建设应用水平。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智能交通建设应用工作,加速推进县乡道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尽快实现我市县乡道路智能交通全覆盖,形成适合农村特点的交通安全科技监管新模式。

29.要主动适应大数据、云平台、互联网新时代发展趋势,大力推行“互联网+”便民惠民服务。依托“互联网+”科技平台,本着“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不跑腿”的原则,能够上网运行的交通管理业务全部在线办理。积极推进车辆年审预约、驾驶证审验预约、驾驶人考试预约、重点驾驶人教育、车辆号牌选取、通行证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交通违法罚款缴纳网上办理等便民利民举措,切实解决群众审车难、缴款难、选号慢、交通违法处理慢、办证不方便等问题。

                              

                                

                                  德州市人民政府